(2017)陕062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曹某某无果,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商业银行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曹某某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被执行人曹某某去向不明,故意规避执行。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