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何兴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何兴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2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60300794754874H。负责人:龙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贤,该行员工。被告:何兴旺,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生,住江西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被告何兴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因被告何兴旺已于2017年5月17日还清全部欠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杨启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