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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征鸿劳务有限公司与任均明重庆讯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征鸿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讯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征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重庆讯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黔江区征鸿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讯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死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已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3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本合审判员  柯晓兰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