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北京聚鑫宏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聚鑫宏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544号原告:朱树军,男,汉族,农民,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聚鑫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千家店村东店16号西院。法定代表人:徐传勇。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聚鑫宏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聚鑫宏昌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树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