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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明开久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明开久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初57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昆明开久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环城巷7号1-4层。法定代表人:马幸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峰,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昆明开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久娱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立案案由为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经审查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6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涛,被告开久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本案《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喜悦》、《我只为你乖》、《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大家来恋爱》、《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你明明爱我》、《红太阳》共40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6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公证处调查取证,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1、对于侵权的事实予以认可;2、本案作品为汇编作品,这些作品有若干个著作权,滚石公司并非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其把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2万元过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中的陈述,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是:1、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是,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流行歌曲金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2015)云昆国正证字第646号、(2015)云昆国正证字第14366号《公证书》;3、(2017)云昆真元证字第1105号《公证书》;4、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各一张。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本案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至于被告所提异议系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本院将在下文予以综合评判。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昆明天一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书》;2、《昆明K9量贩KTV合同外设备增补清单》;3、《吴井路K9量贩KTV设备报价方案》。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施工方并未将著作权授权给被告方。本院认为,被告提交上述证据并未涉及涉案歌曲的放映权问题,且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昆明天一行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本案涉案歌曲的权利人,其也无权授予被告播放涉案歌曲,故被告提交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于2008年5月28日经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第一,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喜悦》、《我只为你乖》、《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大家来恋爱》、《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你明明爱我》、《红太阳》共40首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管理;第二,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第三,权利人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音像节目向音集协登记,并填写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该合同经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滚石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授权给原告集体管理。2016年12月20日,经原告申请,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来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环城巷7号的K9量贩KTV的406包间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在包房内逐一点播、影像录制的方式,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点歌系统中包括本案涉案40首作品在内的共297首歌曲的影像画面。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原告为此共支出了律师费4000元、公证保全费1200元、调查取证费258元(上述费用原告另案主张)。另查明,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环城巷7号1-4层的量贩KTV系由被告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公证保全时,该KTV点歌系统中有涉案40首作品,且与原告经授权管理的40首作品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立案时案由为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经审查,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主张被告侵犯其放映权,故本案案由应当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关于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应当确认涉案歌曲的性质。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应当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滚石公司是涉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滚石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综上,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是,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害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经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原告作品放映权,原告有权对被告的该行为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其向他人购买点唱设备,涉案歌曲已包含在该设备中,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购买点唱设备的合同中并未涉及涉案歌曲的放映权问题,何况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昆明天一行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本案涉案歌曲的权利人,其也无权授予被告播放涉案歌曲,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全部删除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如若允许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继续保留在被告视频点播机中,消费者随时可以进行点映,则不能实现停止侵权的效果,故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开久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的《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爱江山更爱美人》、《得意的笑》、《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喜悦》、《我只为你乖》、《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大家来恋爱》、《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你明明爱我》、《红太阳》共4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昆明开久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昆明开久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陈 锐审 判 员  车林恒人民陪审员  王金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韩晓岚书 记 员  周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