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俊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俊,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抓获,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某公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俊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俊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李俊俊窜至本辖区全力北公寓8栋宿舍楼内,以翻阳台的方式进入2楼204室,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丁某放置于此房间的全力北公寓8号宿舍楼的12把备用钥匙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李俊俊使用盗得的钥匙开锁进入上述宿舍楼309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卢某2放在床头的格力银灰色手机(裸机)1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俊俊以同样方式进入上述宿舍楼515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俊俊以同样方式进入上述宿舍楼308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2放在床上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俊俊以同样方式进入上述宿舍楼306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石金星男式军绿色袄子1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军绿色袄子价值人民币120元。2017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俊俊以同样方式进入上述宿舍楼308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2硬币人民币1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下旬某日8时许,被告人李俊俊以同样方式进入上述宿舍楼315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彭某现金人民币240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俊俊以同样方式进入上述宿舍楼308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2副食(8件)康师傅红烧排骨面1桶、40克装马铃薯片1包、105克装盼盼烧烤牛排味1包、90克多味双爪1包、50克双汇王某4根。嗣后,李俊俊被保安人员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被盗副食共计价值人民币23.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俊具有多次盗窃公私财物、部分赃物已追回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俊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俊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俊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俊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已追回部分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发还被害人;剩余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