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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池英祥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英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31号罪犯池英祥,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尤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英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以被告人池英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池英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及保洁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1840分,获表扬3次。2017年2月20日缴纳人民币2300元,2017年4月13日缴纳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英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