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初铭君与岳仁福、刘忠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铭君,岳仁福,刘忠儒,刘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747号原告:初铭君,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被告:岳仁福,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刘忠儒,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刘克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初铭君与被告岳仁福、刘忠儒、刘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因原告初铭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