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代功清与陈相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功清,陈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代功清,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陈相乐,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申请执行人代功清与被执行人陈相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192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22刑初字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相乐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相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相乐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便处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