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满金海与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金海,谷凤华,林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765号原告:满金海,男,满族,1969年1月29日生,农民,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满海旭,男,满族,1990年2月21日生,农民,现住前郭县被告:谷凤华,女,汉族,1962年3月29日生,农民,现住址不详。被告:林道玉,男,汉族,1961年1月26日生,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金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5月13日欠原告3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5年1月1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止。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满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