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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银与周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银,周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657号原告黄银,男,生于1978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周波,男,约40岁,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黄银与被告周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