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银与周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银,周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657号原告黄银,男,生于1978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周波,男,约40岁,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黄银与被告周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