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一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一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55号罪犯陶一俊,曾用名陶一文,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一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3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陶一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陶一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陶一俊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一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一俊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