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汪静萍与夏铁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静萍,夏铁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583号原告:汪静萍,女,1953年9月4日生,汉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夏铁民,男,195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汪静萍诉被告夏铁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静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汪静萍负担。审判长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