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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田廷贵与王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廷贵,王海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田廷贵,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宾,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廷贵与王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宾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氏信用社设有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宾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氏信用社的账户存款67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