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居良、黄建、黄秀萍与四川省金堂县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居良,黄健,黄秀萍,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3408号原告:黄居良,男,194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黄健,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黄秀萍,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林元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柱,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廖诗竣。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居良、黄建、黄秀萍与被告四川省金堂县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金堂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黄居良、黄建、黄秀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居良、黄建、黄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居良、黄建、黄秀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居良、黄建、黄秀萍负担。审 判 长 唐诗进人民陪审员 唐京红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