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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庆银、马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银,马光辉,张玉龙,郑金灵,王恩龙,付用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352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张庆银,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马光辉,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玉龙,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郑金灵,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恩龙,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付用波,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银、马光辉、张玉龙、郑金灵、王恩龙、付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杰斌审 判 员  孔祥臣人民陪审员  王凤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永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