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033号原告:王某,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教师。被告:马某,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赵某,女,1968年7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