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某某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钱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727号,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日冻结被执行人钱某某经营的铁岭市东北龙首市场家具城应收租金X万元及相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钱某某经营的铁岭市X元至收款单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松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