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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5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夫妇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涞亭路888号底楼南侧一无名门面房内开设以“晃晃麻将”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通过为参赌人员充值以及每局从充值卡中抽取人民币3元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8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赌场工作人员曹某某、参赌人员共计18人,缴获涉案资金人民币380元、麻将牌4副、充值卡40张等物品。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曹某某、王某某、朱某、马某某、侯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陈某某、翁某某、严某某、李某乙、梁某某、陈某某、桑某某、马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80元、作案工具麻将牌4副、充值机1个、充值卡40张予以没收。诫勉语:杨某某、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