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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4201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9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1日、2016年5月18日先后两次向我借款15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2枚,未约定利息和偿还时间,后经我多次索要,但被告总是支托,至今未能偿还。被告李某辩称,这两笔钱确实是我家借的,我同意偿还此款,但是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3月1日被告李某在原告王某处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6年5月18日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且至今未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明且被告予以认可,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王某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家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