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达才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四珍、许发兴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3433执27号申请人:陈达才,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宏模乡山河村*组**号。被执行人:陈四珍,女,50岁,汉族,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宏模乡山河村*组**号。被执行人:许发兴,男,50岁,汉族,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宏模乡山河村*组**号。陈达才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四珍、许发兴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朱宗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静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