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书山与齐军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山,齐军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745号原告:孙书山,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齐军利,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8号楼一、二层。负责人:何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山诉被告齐军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孙书山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孙书山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