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占广、刘建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占广,刘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05号被执行人:周占广,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执行人:刘建英,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执行周占广、刘建英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