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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占广、刘建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占广,刘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05号被执行人:周占广,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执行人:刘建英,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执行周占广、刘建英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