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景与岳钦、张宾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岳钦,张宾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280号原告:李景,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钦,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宾卿,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闪闪,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主要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静,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景与被告岳钦、张宾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延娜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牛怡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