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宗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宏润管道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宗,新疆宏润管道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1民初160号原告:高宗,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宏润管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阳坂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庞良玉,执行董事。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78小区46号。法定代表人:熊保恒,董事长。原告高宗与被告新疆宏润管道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高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宗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新疆宏润管道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2元,减半收取计4031元,由原告高宗负担。审判员 邹 晴 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尔肯江·阿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