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甲波与周金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甲波,周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3号申请执行人:甲波,男,藏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包座乡俄若村。被执行人:周金元,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万坝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波与被执行人周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金元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金元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周金元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甲波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周金元尚欠申请执行人甲波借款本金1500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石 俊执行员 陈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