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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高军、李彩彩、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高军,李彩彩,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崔德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娟,该支行员工。被告:高军,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彩彩,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高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诉被告高军、李彩彩、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高军、李彩彩、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俊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