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立龙、刘纲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立龙,刘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99号申请人: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线隆樽品12栋21层2101房。法定代表人叶盛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立龙,男。被申请人:刘纲飞,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立龙、刘纲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五国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立龙的股份。二、冻结被申请人刘纲飞的股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