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6022号原告:邬某,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004413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