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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6022号原告:邬某,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004413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