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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中心校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孤山村村民委员会、吉林九州康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中心小学校,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孤山村村民委员会,吉林九州康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中心小学校。法定代表人:陈世才,校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孤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振林,村书记。被告吉林九州康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中心校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大孤山村村民委员会、吉林九州康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中心小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