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忠印、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印,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46号申请执行人:林忠印,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被执行人: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工业园区重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7065029525B。法定代表人:郑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忠印与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忠印以被执行人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