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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会龙、耿文英等与蔡有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龙,耿文英,蔡有利,沈少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民初5262号原告:罗会龙,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耿文英,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有利,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沈少军,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852101127R。负责人:李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会龙、耿文英诉被告蔡有利、沈少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在案外经协商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诉权的正当行使,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龙、耿文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会龙、耿文英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