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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春敏与杨玲、何玉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春敏,杨玲,何玉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邵春敏,男。委托代理人:刘鹏生,男,系庄河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玲,女。被执行人:何玉桥,男。申请执行人邵春敏与被执行人杨玲、何玉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1)庄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1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100元,执行费159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银行均无存款记录,车辆、房产及股权均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间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借款,直至还清止,且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