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剑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749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剑斌,男,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剑斌绑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395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斌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王剑斌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