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李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秀银,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关于张敏与李秀银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门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敏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秀银给付借款3万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秀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秀银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秀银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张家口市蔚县白乐镇前堡村16号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秀银婚姻状���,经查,高韩珍为其配偶。6.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配偶高韩珍名下财产状况,经查,其名下有临时性银行存款1万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已将该案款全部发还申请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7.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秀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3万元标的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荣凤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