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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波诉被告滕兴才、张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波,滕兴才,张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041号原告李庆波,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滕兴才,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飞鸿(系被告滕兴才儿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晓萍,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波诉被告滕兴才、张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庆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李庆波负担。审 判 长  刘家云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