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晨辉与深圳市简米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晨辉,深圳市简米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57号原告:高晨辉,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深圳市简米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华大厦。法定代表人:马梓琼,该公司经理。高晨辉与深圳市简米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高晨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高晨辉负担。审判员 王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兰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