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覃美良、黄国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美良,黄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覃美良,1966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黄国贵,男,1970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申请执行人覃美良与被执行人黄国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覃美良依据本院(2016)桂1323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国贵赔偿损失43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国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覃美良与被执行人黄国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国贵以其所有的桂B×××××黄海牌小型汽车抵偿本院(2016)桂1323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43000元。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覃美良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申请,说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黄国贵已经全部履行了本院(2016)桂1323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覃美良与被执行人黄国贵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23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廖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俊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