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爽、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爽,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爽,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范汉杰,该所所长。上诉人陈爽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爽负担。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