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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德富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72号罪犯张德富,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建瓯市。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2年3月26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德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5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