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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余市永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胡会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永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胡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434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永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五金开发区嘉利家具厂内。法定代表人刘细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会平,男,1977年12月11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永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会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做出(2012)渝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永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会平支付案款4130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609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胡会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会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胡会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4130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6095.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永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满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