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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成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71号被执行人:王成普,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住址:新泰市。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王成普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该案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成普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其在监狱服刑,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和如实报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查询,被执行人王成普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执行,再次立案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宝栋审 判 员  张志秋代理审判员  包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