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钟开云、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钟开云,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768号原告:张伟,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妻子),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韵康,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开云,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39号504室。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代理上述二被告),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同德路226号同德园13号楼南半部三层306-308室。法定代表人:华怀余。原告张伟与被告钟开云、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福建省华莱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伟以已与其所在单位苏州满星顺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8203元,减半收取9102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常永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心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