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顺利与零碳(四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顺利,零碳(四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294号申请人执行人汪顺利,男,1958年5月1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零碳(四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庆。本院在执行汪顺利与零碳(四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庆下落不明,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汪顺利的劳务费9090元未得到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