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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荣志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志达,男,1994年5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大专文化,长春市安舍建设集团技术员工。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居住地长春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荣志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朝峰审 判 员  王京京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洪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