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荣志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志达,男,1994年5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大专文化,长春市安舍建设集团技术员工。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居住地长春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荣志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朝峰审 判 员 王京京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洪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