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法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法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法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辍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坊子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法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法明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向阳村,用铁镐撬开被害人许某的盛丰农机服务合作社板房的库门,盗取污水泵、农药等农机用品及生活用品一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0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污水泵等物品发还失主许某。被告人杨法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法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鉴定意见关于被盗污水泵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现场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杨法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杨法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追回未造成损失,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法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庆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