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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柏玉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玉梅,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财保12号申请人:柏玉梅,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被申请人:王祥,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申请人柏玉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祥所有的位于桦川县悦来镇临江街私有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194**号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109平方米)予以查封。担保人冯丽丽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桦川县悦来镇幸福新天地二期9#楼040201号84.59号房屋(产权证号(20**)第001833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柏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祥所有的位于桦川县悦来镇临江街面积为80平方米、109平方米私有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19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担保人冯丽丽所有的位于桦川县悦来镇幸福新天地二期9#楼040201号84.59号房屋(产权证号(20**)第001833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柏玉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乃琴审 判 员  吴国华代理审判员  迟立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