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叶丽君、高碑店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君,高碑店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叶丽君,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高碑店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步行街A内区20号。法定代表人:王爱良,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丽君与被执行人高碑店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8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