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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初54号原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22号鑫汇来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民,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东35号。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更正登记行为一案中,原告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对两被告的土地更正登记行为暂未实际作出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胡哲审判员  江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