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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梅筱泓与湖北时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润丰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筱泓,湖北时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润丰大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451号原告:梅筱泓,女,200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法定代理人:梅某(系原告梅筱泓父亲),男,1979年10月14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理人:余某(系原告梅筱泓母亲),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萍(系原告梅筱泓祖母),女,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湖北时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润丰大酒店,住所地: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时间广场1栋第5-15层。法定代表人:王发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英,该公司员工。原告梅筱泓诉被告湖北时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润丰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梅筱泓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筱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筱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梅筱泓负担。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庆 来源: